【23條立法】林定國:延長羈留時間加入法院角色 非執法機關獨斷獨行

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開會,審議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草案。委員討論到,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,警方可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,向法院提出申請最多14日,即最多羈留16日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時表示,香港加入法院的角色,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,而是交由法庭決定,法官檢視所有相關資料,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。

林定國: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 非執法機關能獨斷獨行。(網上圖片)
林定國: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非執法機關能獨斷獨行。(網上圖片)

在討論條文時,有委員關注到,法庭在處理延長羈留的申請時,是否有考慮香港人權法案;同時亦關注到,警方不必給予被捕人有關申請延長羈留的相關資料。

林定國指出,在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,並非全部都有法庭角色在其中,現時加入法院的角色,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,包括警方提供的資料。林定國更指,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,但可尋求律師協助,律師可代為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,因此條文是平衡所有元素。

對於條文會否讓被捕人有機會濫用或藉機拖延時間等,林定國認為,如果拖延只會令被捕人進一步加長羈留期,不相信在常理下,被捕人會希望自己繼續被羈留。

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出,警方在拘捕被捕人士後,需要提出延長羈留期的資料,以及,必須向法庭清楚解釋理據,亦要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,法庭會檢視是否符合條件,不會令被捕人受到任意拘留。

另外,A4聯盟的議員楊永杰認為,現時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愈來愈複雜,應為羈留期保留彈性,認為不必為羈留期設立總時限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時指,考慮到香港實際情況,包括警方過去調查涉及國安的案件,再參考外國經驗,加上要保障被捕人權利,認為延長14日羈留期是平衡各方面後,最理想的時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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